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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
立法院日前經由過程「促進轉型公理條例」,周全鞭策所謂轉型公理,行政院將設立二級自力機關履行「增進轉型公理條例」。而促轉條例自三讀通過以來,激發各界對其違憲擴權、揮霍社會本錢及塑造新威權等評論,然從組織上其定位如何,亦值得探究。
●「促轉會」之使命有需要設立「二級自力機關」嗎?
行政院組織之設立之首要律例根據,乃是依照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及「行政院組織法」,來建立中心行政機關組織配合規範和明訂機關名稱與數目,可說是建構行政院組織的首要骨架與規範根本。但是促轉條例第2條卻劃定,不受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第5條第3項、32條、36條,及「行政院組織法」第9條劃定之限制,跳脫了建構當局組織框架的合用。
也就是說,促轉法可以不依照「中心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所劃定「不得以感化法或其他律例劃定機關之組織」,及「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」與「二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,設立前項一時性、過渡性之機關」等規定,同時,排除行政院下設三個自力機關數目等限制,而再增設另個二級自力機關。
新機關之設立除非是為因應突發、特殊或新興重大事物,方能設且則性、過渡性機關,但視察「促轉條例」推動事項,如開放政治檔案、清除威權象徵、保留不義遺址、處理欠妥黨產和其他轉型公理事項的內容,是否有必要設置二級自力機關來處理相幹事項,有其爭辯的地方。
況且,就「促轉會」組織與職權而言,現行法制也有相對應的組織機關,如「財團法人二二八記念基金會」、「國度發展委員會檔案辦理局」、「國度檔案管理委員會」等,客歲「不妥黨產處置懲罰委員會」掛牌運作,權柄也與「促轉會」義務高度堆疊,是不是仍需新設二級獨立機關來處置這些業務,也是值得商榷。
倘當局組織隨意增設,掉臂整體當局組織本能機能整體計劃,不但有違法安甯性原則,亦與政府再造之組織精簡原則有違。
●極端擴權又增添當局支出激發爭議
《促轉條例》中付與促轉會享有極大的權利,不但具有拘留收禁、搜刮的「準司法查詢拜訪權」,乃至還可向各機關強迫性借調公事人力,被借調機關還不得謝絕,乃至部分條文還激發侵略人權的爭議。各種擴權行為,激發各界對該促轉調條例與促轉會違憲、違法之質疑聲浪。
再者,促轉會比黨產會義務性質加倍龐雜,包山包海,屆時所需人力必將加重大,而增添政府人事本錢支出。
特別,人民最存眷的促轉條例5條「呈現於公共建築或場合之紀念或緬想威權統治者之象徵,應予移除、更名,或以其他方式措置之」,也就是除了「中正紀念堂」以何種體例轉型外,似也代表全台灣所有「中正路」和名為「中正」的黉舍將可能面對更名及移除蔣公銅像,屆時所擔當的政府本錢與社會本錢更是難以估算。
●地基未穩卻又頂樓加蓋
隨著國表裏政經的變遷,以往行政院組織過於重大癡肥已沒法應付外界環境轉變與壓力,因而推動政府再造工程。而當局再造皆以樽節成本與提高當局效能為其首要目標,組織精簡與縮小當局範圍為其降低成本之必定手段。
我國自1987年入手下手推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以來, 歷經數次政黨輪替,十分困難2010年在朝野合作下,經由過程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」,將37個機關改成29個機關(14部8會3獨立機關)。即使今朝仍有6個二級部會組織法草案還沒有完成立法,但當局卻照舊急著解除合用行政院組織法,而在行政政院下增設新的二級自力機關。
何況,條則中固然劃定促轉會應予兩年完成呈報,但兩年後若未完成,則可報請耽誤,每次一年為限,並無夕照刻日,此代表只要促轉會未完成任務,任期可無止盡耽誤,最後可能釀成尾大不掉之常設機關。
簡言之,促轉會之組織定位與職掌讓人質疑其合理性與合法性,可說是行政院組織在地基還沒有穩固下,還要再頂樓加蓋一個違章建築,所激發違背民主憲政的公安危機及效應,實不容小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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